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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Tianjin Refrigeration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TJRE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天津市從事制冷空調設備生產、銷售、安裝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自發、自愿、自律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領導, 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推動行業生產與技術進步,促進天津制冷行業的自律、發展和振興。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天津市河東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為天津的經濟發展做貢獻;
(二)搭建信息服務平臺,整合行業資源,制定行業規則,規范市場行為,使會員企業的經營活動逐步納入規范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提高自律意識;
(三)搭建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梁,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指導和幫助會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類行業展會、有關學術和技術的交流活動,組織會員參加技術、業務、經營、管理、職業道德的相關培訓,協助會員提高自主研發能力,推廣科技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企業“節能減排”,了解會員發展動向,為會員企業不斷提高經營技術水平,提供服務;
(五)定期對本行業的信息進行收集和統計,為行業的發展提供準確詳實的參考數據資料,為政府對本行業的發展建言獻策,提供可靠的數據資料;
(六)定期編輯協會刊物、開通網站,組織新聞媒體宣傳會員企業的新經驗、新技術,擴大企業影響和行業知名度;
(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和政府委托進行行業內的相關認證和評估。
(八)業務范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即有相應的高級職稱);
(四)擁護本會的章程,參加本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
(五)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六)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外地會員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參加本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相關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七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報表及有關資料(商業機密除外);
(七)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本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
(一)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二)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并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并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與協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會的分立、合并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法定代表人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十二)決定與協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本會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有較高威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會員大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并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或聯名提議人應為已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人員;由理事會提議的,該提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員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大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會員大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四十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范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四十二條 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銀行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確定,也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11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