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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行業協會通過先進標準引領行業創新發展的作用,進一步提高行業技術標準的時效性和先進性,迅速反映市場需求加快科技創新成果的規范性推廣應用,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民政部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等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標準(以下簡稱協會標準)的制定、修訂、復審等工作。 第三條 協會標準的制修訂遵循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且高于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三)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 (四)有利于增強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 (五)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六)協調融合、有序優化、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七)開放、透明、公平。 第四條 團體標準的類別編號和團體標準的編號。 (一)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類別編號放在標準封面的左上角,類別編號按《中國標準文獻分類法》規定執行; (二)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的編號由團體標準的代號“T/”、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代號“ZLXH”、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XXXX”組成。示例:T/ZLXH ****-XXXX。 第五條 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行標管理委員會負責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發展規劃,對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提出審查意見。 第六條 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由專項團體標準工作組負責。團體標準工作組是只為制修訂某一專項團體標準組建的工作小組。 第七條 團體標準工作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愿參與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 (二)在本專業生產、應用、科研、檢測、設計、施工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 (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二章 協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八條 協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按照立項、起草、意見征求、審查、批準、發布、復審和廢止八個階段的程序進行。如未通過或未進行前一程序,則不得進行下一程序。 第一節 立項 第九條 協會標準的制修訂項目由標準需求者(行業內組織和個人)提出立項申請,也可由協會下達標準研究工作任務計劃。凡提出標準項目建議或自愿承擔下達計劃的單位,填寫協會標準制修訂項目申請書(見附件1)。 第十條 協會行標管理委員會對標準項目進行分類、編號后,由團體標準工作組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必要性論證,結果報行標管理委員會審議,無異議的正式立項。 第十一條 如項目未被批準,則通知該項目申請者不予立項。 第二節 起草 第十二條 由牽頭單位與參加單位共同協商成立團體標準工作組,負責起草團體標準具體內容。在標準編制過程中,牽頭單位與參加單位名單如有變動,應及時報備協會行標管理委員會。 第十三條 團體標準的編寫格式應參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同時編寫“編制說明”,編制說明的內容一般應包括:起草標準的簡要過程、確定技術指標參數的依據、貫徹強制性標準及試驗驗證情況、產品水平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對比分析、參考文獻和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見附件2) 第三節 意見征求 第十四條 團體標準工作組完成標準草案后,應當征求相關行業專家、生產者和管理者的意見建議,形式為召開會議征求意見、信函征求意見或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征求意見材料應當包括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十五條 信函或網上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截止日期前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工作組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以重新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工作組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3)及有關附件一并提交。 第四節 審查 第十八條 標準的審查由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行標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 第十九條 由行標管理委員會組織使用單位、生產單位和科研機構等方面的有關專家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1、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2、是否貫徹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3、技術指標是否先進合理,數據是否可靠,試驗方法是否科學可行; 4、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是否符合編寫要求; 5、引用的標準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第二十條 為了確保團體標準的質量,參加評審的人員一般不少于五人,其中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得少于半數。認真做好《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附件4) 第二十一 條評審團體標準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團體標準申請書(附件1); 2、團體標準送審稿; 3、團體標準編制依據及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專家對《標準草案送審稿》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 第三章 標準的批準 第二十三條 工作組向協會行標管理委員匯報評審結果,經審核批準形成團體標準,履行發布手續。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后,團體標準以“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編號、發布。 第四章 發布和存檔 第二十五條 通過批準的標準,發放標準編號,并由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簽署發布公告(見附件5)。 第二十六條 制修訂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由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按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存檔。 第五章 復審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需要,由申請者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八條 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會議審查或者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協會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者人員參加。審查結束時應當填寫復審結論單(見附件6)。 第二十九條 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標準確認為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不改變順序號和年號。當標準重新出版時,在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修改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立項程序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一節執行。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原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標準,予以廢止。 第三十條 對于復審結果,由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簽署發布公告。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主要來源有:主要起草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社會捐贈;政府部門撥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標準由天津市制冷設備行業協會負責出版發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